(《体育赛事作风纪律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3月14日国家体育总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反竞赛作风和竞赛纪律,是指体育赛事中舞弊、操纵比赛、场上暴力等违反比赛规则、规则和体育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在国内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以及代表中国参加境外比赛的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竞赛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赛前、赛中、赛后全过程监管。
第五条竞赛和纪律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教育为主、预防为主、惩防并重、系统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管理单位,包括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中华全国体育总局联合会、奥委会中国、地方体育总局。协会、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等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全国体育赛事和分项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竞赛作风、竞赛纪律的管理工作。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单项体育联合会、体育赛事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竞赛作风纪律管理工作。
体育赛事组织者承担体育赛事作风纪律管理的主体责任,对其组织的体育赛事作风纪律管理负责。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体育总局对竞赛作风和竞赛纪律的管理职责包括:
(一)制定赛风赛纪管理制度,构建长效管理体系;
(二)完善赛风纪律工作机制,完善管理措施,规范工作流程;
(三)指导竞赛作风、纪律宣传教育,加强作风和职业道德建设;
(四)指导、监督国家体育总局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竞赛作风、竞赛纪律管理工作;
(五)协调跨地区、跨部门的竞赛管理工作;
(六)开展竞赛管理国际合作。
第八条国家体育总局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和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依照本办法及相应章程负责所辖项目的竞赛作风和竞赛纪律管理工作。他们的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赛风纪律管理制度,健全组织运行机制;
(二)完善项目竞赛规则,规范体育赛事活动;
(三)加强国家队作风纪律教育和管理;
(四)指导地方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和单项体育协会履行竞赛作风、竞赛纪律管理职责;
(五)定期组织开展体风、纪律宣传教育,提高参加体育赛事的各类人员的法制、纪律意识;
(六)查处违反竞赛纪律的行为;
(七)参与与国际体育组织合作的竞赛风格和竞赛纪律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协调、监督本地区的竞赛和纪律工作,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体育赛事组织者应当制定健全赛事章程和组织管理规定,建立竞赛作风纪律风险分级制度,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防范和化解竞赛作风纪律风险。
第十一条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等负责国际体育赛事筹备工作的单位负责负责国家队比赛作风和纪律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管理的运动队的作风纪律工作,并协助国家体育总局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对国家队人员相应的作风纪律进行管理等。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体育项目管理中心、个体体育协会应当按照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竞赛、纪律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按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风险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体育赛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公安、宣传、网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联络,通报工作情况,建立舆论引导、监督检查、案件调查等联动机制,形成竞技体育赛事。纪律管理团队合作。
第三章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体育赛事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提高体育赛事参与者的法纪意识、诚信意识、规则意识。
第十五条加强青少年体育道德教育,把作风纪律教育作为日常训练和参加体育赛事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主题活动。
第十六条建立竞赛和纪律教育准入制度,把竞赛和纪律教育作为入队、入队、参加比赛的基本审核条件。国家体育总局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制定教育准入细则并指导实施。
第十七条体育赛事组织者应当在赛前开展主题丰富、形式多样的竞赛作风、竞赛纪律的宣传、训练和警示教育活动。
第四章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违反竞争纪律行为的认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第十九条违反竞赛规则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竞赛资格规定,在年龄、性别、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二)在比赛中不积极、消极影响公平竞争的;
(三)操纵比赛,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以三振、无故弃权等扰乱比赛秩序的;
(五)故意伤害他人、损坏财物等,造成场内暴力的;
(六)在比赛安排、抽签、计分等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公平竞争的;
(七)对体育赛事、活动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体育精神和道德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条体育赛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方式,接受赛风、竞赛纪律举报。
第二十一条体育赛事组织者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对竞赛作风、竞赛纪律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对重大违反竞赛作风、竞赛纪律的行为,体育总局将指导有关单位进行核查。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竞赛规则和竞赛纪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平等责任和正当程序处理。
第二十三条体育赛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处理违反竞赛规则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运动员、教练员等违反竞赛作风、竞赛纪律的,单项体育协会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据章程、竞赛规则等规定,采取下列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订单检验;
(三)提出批评;
(四)取消本次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五)本次运动会停赛一场以上的;
(六)取消本次体育赛事的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
(七)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或者终身禁止参加的。
第二十五条对于裁判员违反赛风、赛纪的行为,单项体育协会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照章程、竞赛规程和规则的规定,采取下列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本次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三)禁止在本体育赛事中裁判多于一场比赛,否则将取消裁判资格;
(四)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禁止执行裁判;
(五)降低或者取消裁判员技术等级的;
(六)推荐单位4年内不得申请承办相关体育赛事。
第二十六条体育赛事主办者违反竞赛规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依照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竞争纪律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法规和纪律。惩罚。
第二十八条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违反竞赛规则、规定,被禁止参加比赛的,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取消其在停赛期间和停赛期满后4年内的评价、授予称号和晋级资格。暂停期。职称等资质。
第二十九条在国际比赛中违反规则、规定,受到国际体育组织处罚的,体育协会按照有关规定追加处罚。
第三十条参加奥运会、亚运会等重大国际体育赛事中出现违反竞赛作风、竞赛纪律的,除对运动员、教练员等给予处罚外,国家体育总局体育项目管理部门承担国际体育赛事备战任务的,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中心、国家体育协会等单位和人员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同一参赛单位在全国综合运动会周期内,在同一项目中出现2次以上违反竞赛作风、竞赛纪律案件的,取消该参赛单位参加该项目本届全国综合运动会的资格;裁判员被取消裁判以上资格的,不得参加本届全国综合运动会的裁判工作。
全国综合运动会周期是指上届闭幕日和本届开幕日。
第三十二条全国综合运动会期间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通知的代表团,取消其体育道德奖评选资格,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团单位4年内不得申请承办相关国际、国内体育赛事,负责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参加国际、国内体育赛事。
第三十三条违反竞赛规则,被禁赛4年以上的,将列入限制或者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的名单,并给予信用限制和联合惩戒。
第三十四条上述加工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严肃处理:
(一)对抗、阻碍、干扰调查的;
(二)连续两次以上违反同一场比赛的作风、纪律的;
(三)2年内因违反竞赛规则受过处罚的;
(四)组织、教唆、强迫青少年运动员违反比赛章程、规则的;
(五)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等有违反竞赛作风、竞赛纪律的行为;
(六)对举报人进行威胁、攻击、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应当严肃处理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利影响;
(二)主动检举侦查单位尚不知晓并经核实属实的个人违法行为;
(三)受他人胁迫、欺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并立功的;
(五)其他可以从宽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多个单位训练的运动员违反竞赛作风、竞赛纪律的,对运动员、代表单位和有关训练单位进行处理。培训协议对责任承担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纪律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符合体育仲裁申请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体育仲裁。
第四十条体育赛事组织者应当加强管理,引导观众文明观赛,营造有序的观看环境。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观众,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通过操纵游戏或者其他方式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构依法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体育赛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项目、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外国运动员参加国内比赛违反比赛规则的,由体育赛事主办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体育赛事主办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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